“可以”
異地可以辦身份證。身份證異地受理不增加制發(fā)證周期和任何收費,依照居民身份證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自公民提交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發(fā)放居民身份證。
1、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申領對象為:公民在辦理申領、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等候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
2、由本人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申請辦理臨時身份證。
3、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4、申領人在《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交納證件工本費,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和收費收據(jù)。
5、3天后本人攜帶《臨時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證件。
6、申領人領取居民身份證時,需將以前申領的法換領居民身份證前,在其有效期內(nèi),繼續(xù)有效。換領居民身份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