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租售方未允許的情況下,租方不能私自將房屋使用性質改變,或改變房屋結構。
2、在簽訂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內租方必須按要求把租金付清。
3、續(xù)租租賃期滿,租售方如有意續(xù)租,則租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租權,但必須在租賃期滿前的二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
4、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租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租售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期限交付租金,超過 未定 天以上的。
(2)在租賃期內,未經租售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或用途,經租售方書面通知,在限定的時間內仍未修復的。
(3)在租賃期內,未經租售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轉租或轉讓承租房屋的。
5、在租賃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雙方均可變更或解除合同:
(1)租賃方、租方雙方協(xié)商一致,書面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嚴重受損,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
(3)在租賃期間,租賃方承租的門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