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遷房權是指房子拆遷后房屋產權證由拆遷辦收回,房屋拆遷后表示相關利權滅失,視同下面第三條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1)申報不實的;(2)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3)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4)因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