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搶劫罪數額的認定:
(1)行為人搶劫數額達到1千元的,可以增加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搶劫數額超過1千元的,每增加150至25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搶劫數額超過1萬元的,每增加1500至25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