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證丟失,如果戶口本上婚姻狀況注明離婚也可以。 如果戶口本上沒有注明離婚,根據(jù)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關于婚姻登記若干問題的解答》,對結婚證離婚證丟失或毀壞的,不能補發(fā)。你只能持本人戶籍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村 ( 居 ) 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原婚姻登記機關經(jīng)核查婚姻登記檔案,證實你確曾依法在該機關辦理過婚姻登記。再將你申請核查屬實的情況,報市、市轄區(qū)、縣民政部門審查批準后,依法為你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所補辦的有關證明書與《結婚證》或《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離婚證補辦一般要到民政部門,現(xiàn)在一般都在縣級行政服務中心的民政窗口申請補辦。事先要到檔案局查閱婚姻檔案并出具婚姻檔案證明。
(1) 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2)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xù);
(3)審查: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4)登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補領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5)發(fā)證:辦理登記手續(xù)后,相關登記手續(xù)存檔,當場發(fā)給雙方結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