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而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被代理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其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責任。表見代理從廣義上看也是無權代理,但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與交易的安全,法律強制被代理人承擔其法律后果。
2.表見代理的基本要件是:
(1)行為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相對人簽訂合同。
(2)相對人與行為人之間訂立合同應當符合和有效的要件要求。
(3)客觀上須有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4)相對人必須是善意的,且無過失。
3.所謂善意,是指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行為人實際上無權代理所謂無過失,是指相對人的這種不知道不是因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對人明知或者理應知道行為人是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而仍與行為人簽訂合同,那么就不構成表見代理,合同相對人也就不能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