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權發(fā)行權的區(qū)別到底在什么地方(發(fā)表權和發(fā)行權的相同點)
2023-07-13
更新時間:2023-07-13 21:04:13作者:佚名
1、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
第一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guī)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
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2、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xù)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