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還侵犯了國家有關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中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也就是說,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必須是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時才以本罪論處,否則不能定為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使是依法規(guī)定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準予持有武器的人員違反法律規(guī)定,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時攜帶了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同樣構成本罪。但在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中,為維護秩序而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員除外。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集會、游行、示威是一種群眾性地表達意愿的活動,而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進行的,如果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由于這些物品具有極強的破壞性,一且發(fā)生意外,后果不堪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