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家暴可以通過協(xié)議或訴訟的方式離婚。雙方可以先協(xié)商處理,如果能協(xié)議一致,可以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如果雙方協(xié)議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判決。對于一方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并且婚姻中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