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離婚后,如果一方撫養(yǎng)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yǎng)費的數(shù)額時,一般根據(jù)三個標準來確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以及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
2、根據(jù)審判實踐,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shù)額可依據(jù)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yè)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撫養(yǎng)費一般為定期給付,若有能力雙方均同意也可一次性給付。一般是支付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