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就同一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只可進行一次傷殘鑒定;在法院訴訟階段,對方或其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且法院準許的,可以進行第二次傷殘鑒定(重新鑒定)。鑒定應當在15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jīng)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jīng)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2、法律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五十四條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jù)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