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的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批準。
2.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xié)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系。后專指通過法律手續(xù)解除夫妻關系。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記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1)一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
(2)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yǎng)、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xié)議的;
(3)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4)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