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權可以在股東之間自由轉讓,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而向股東外其他人轉讓時,則涉及到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問題。
目前公司法對同等條件沒有清晰的界定。個人認為,條件是指由受讓股權的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對出讓股權的股東承諾的股權交易條件,而同等則強調的是其他股東開出條件與第三人承諾條件的一個比較過程。同等在形式上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同樣的價格,還應考慮支付方式、過渡期安排、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等各種因素。當然,《公司章程》如果對于同等條件有專門性規(guī)定的,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在股權轉讓時,還應當將公司章程的相關規(guī)定納入其中一并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