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文物的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珍貴文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文物保護法規(guī),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行為。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guī)定,個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yè)務,私人收藏的文物,嚴禁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外國人。所謂私自出售,是指將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有償出賣給外國人。而私自贈送,則是無價地將珍貴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外國人。至于行為人是否已出售、贈送成功,并不影響本罪成立。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而私自出售、贈送給外國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確實不知是珍貴文物或者被他人欺騙利用,因其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不應按本罪處罰。至于行為人私自出售、贈送給外國人珍貴文物的動機性質是什么,例如是為了出售營利、轉贈他人或是自己收藏,對于成立犯罪并無影響,但可以作為量刑時的情節(jié)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