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這里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既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負責人,也包括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2.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條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被訴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下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不能作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
第三條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協(xié)商確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