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五百五十一條,在內地無住所的香港當事人向內地法院寄交或托交的授權委托書,需經我國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公證,公證書上應蓋有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轉遞香港公證文書的專用章。在內地無住所的澳門當事人向內地法院寄交或托交的授權委托書,需經我國司法部派駐澳門地區(qū)的中國公證員公證,公證書上應蓋有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轉遞專用章。 在大陸無住所的臺灣地區(qū)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需經臺灣地區(qū)當?shù)氐墓C機關公證,經海基會蓋章后交上海公證協(xié)會辦理核查登記手續(xù),由上海公證協(xié)會出具公證書副本核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