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賠償是對于違法行使偵查、檢察、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期限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
2、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有下列違法行政職權行為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br>(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違法對財產(chǎn)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追繳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毆打等暴力行為,以及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的公安機關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