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離婚案件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的,被告在哪住就去哪的基層法院起訴。但在下列情形中,原告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
3、對被監(jiān)禁或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離婚的;
4、被告被注銷戶籍的;
5、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以上6種情況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