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br>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事故當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認定的申請,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通過申訴責任認定仍然沒有得到改變,那么當事人在訴訟中可以提出事故認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將對事故的責任從證據(jù)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斷。交警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證據(jù)。
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時,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規(guī)定,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調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責任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