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出賣人欺詐該的處理
1、房屋出賣人欺詐的情形: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的事實;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2、要根據(jù)具體問題,具體處理:
(1)根據(jù)《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為無效合同。
(2)轉(zhuǎn)讓抵押物應當經(jīng)過抵押權人同意,轉(zhuǎn)讓所得價款應當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未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而轉(zhuǎn)讓抵押物的,抵押權人仍可行使抵押權。
(3)一房數(shù)賣,數(shù)份買賣合同都有效的情形下,由出賣人選擇如何履行合同,最終結(jié)果只能由某一買受人取得房屋產(chǎn)權,而其他買受人合同目的落空。出賣人應當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告知與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的事宜。
(4)出賣人做為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產(chǎn)權調(diào)換,根據(jù)《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釋》第7條,如果出賣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yōu)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法院予以支持,第三人合同目的將落空。出賣人隱瞞真相使買受人陷入錯誤,做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買受人可以根據(jù)情況請求法院宣告合同無效,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請求撤銷合同。
二、如何處理房屋出賣人欺詐糾紛
1、出賣人構成欺詐的條件:
(1)須有隱瞞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詐行為;
(2)欺詐行為使當事人陷入錯誤;
(3)須有欺詐故意;
(4)實施欺詐之人為相對人或者第三人。出賣人的欺詐行為可以表現(xiàn)為無中生有、顛倒黑白的虛假陳述或者誤導陳述,也可表現(xiàn)為重大遺漏或者不正當陳述。
2、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存在第一部分中的欺詐情形,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出賣人不僅需要退還購房者已經(jīng)支付的購房款和利息,而且還要賠償購房者因此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