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是一種違法行為。對于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無論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違法與否,均不得繼續(xù)駕駛該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
(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可并處拘留15天的處罰。
(2)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可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