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最高檢聯(lián)合發(fā)布《關(guān)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稱銀行兩次催收3月沒還為惡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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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要求:一是發(fā)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出三個月無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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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有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違法占有的目的,這是該做法非常重要的構(gòu)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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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shù)額,“惡意透支”的數(shù)額是指拒不返還和尚未返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fā)卡銀行收取的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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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根據(j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裁判或者公安機關(guān)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置或者不追究刑事職責,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做法,同時又發(fā)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