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戶”是解決市內(nèi)戶口待定的;落戶困難的原本市戶籍刑釋解教的;人民法院判決或房屋出售、房屋拆遷、婚姻變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須將戶口遷出,而在本市確無處落戶的;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有關“公共戶”落戶規(guī)定的;因家庭矛盾、集體戶所在單位不同意遷入等原因不能辦理正常落戶手續(xù)的;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確無處落戶的這六類人群的戶口遷移問題。在待遇上與其他人是沒有區(qū)別的。不過“公共戶”沒有戶口簿,市民如果有需要使用的,可憑身份證前往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
2.《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內(nèi)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報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