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嬰兒《出生醫(yī)學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2.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3.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1份);
4.政策內(nèi)生育一孩的,提供母親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政策內(nèi)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審批表(復印件1份,驗原件);
5.超過一個月申報,提交嬰兒未隨戶口在外市縣父或母一方入戶的證明(原件1份)。
6、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nèi),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yǎng)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