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瓶車追尾汽車,原則上應當由后車也就是電瓶車承擔責任。具體的責任承擔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認定。雙方若是都有過錯的,應當按照各自的比例承擔責任。
5、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