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帶著身份證和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更改信息。
1、對于雙重戶口,如果后來辦的戶口使用的時間較長,許多身份信息都和后辦的戶口相關,如房產證、銀行卡、學歷證書、工作檔案等都是使用后辦的戶口信息,而后辦的戶口信息與他人不發(fā)生沖突,那么注銷原始戶口,保留后辦的戶口也是可以的。
2、雙重戶口,可以帶著身份證和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不要的那一個。
3、戶口是住戶和人口的總稱,計家為戶,計人為口。戶口的載體為戶籍(戶口簿),是由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所制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擴展資料:根據(jù)《戶口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
1、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
1)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應當每戶發(fā)給一本戶口簿。
(
2)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fā)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fā)給戶口簿。
(
3)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2、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
(1)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
(2)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報戶口登記。
3、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