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假釋的情形有:
1、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
2、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故意殺人、強將、搶劫、綁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4、對累犯都不得假釋。
法律依據(jù)為:
《刑法》第八十一條: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對被判處終身監(jiān)禁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裁定中,應當明確終身監(jiān)禁,不得再減刑或者假釋。
第二十五條: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