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由于客觀原因聯(lián)系不上被告或者由于被告主動躲避導致的被告沒有出庭的情況很常見。若當事人被起訴到法院,收到了傳票,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應訴,即使被告不在法庭上,也可以做出判決,此種情況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是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也就是在被告不做任何辯護的情況作出的判決,那么結果就可想而知。
2.如果民間借貸案件無法聯(lián)系到被告,使得法律文書無法送達到被傳喚人手中,則可能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即在報紙或相關媒介發(fā)布開庭通知,經過60天公告期視為送達,此時可開庭審理。
3.所以,無論是出于客觀原因無法收到傳票還是主觀的躲避訴訟,不出庭應訴對被告都是非常不利的。這不僅不利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實,同時被告也失去了抗辯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