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戶籍管理相關限定,解決戶口本更換的業(yè)務,需由該戶的戶主持本人身份證和舊戶口本,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包括縣級公安辦證中心、戶籍地公安派出所戶籍室)解決。所以,原則上需要戶主本人帶身份證到場解決,戶內非戶主的人員是無權利更換戶口本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應當每戶發(fā)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fā)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fā)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