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需要注意:
(一)不可抗力。
開發(fā)商常常對“不可抗力”作擴大解釋,比如將下雪、雨水多、夏天天氣熱、甚至高考期間禁止施工這些作為不可抗力來狡辯。這樣抗辯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二)以交鑰匙時間為房屋交付時間。
商品房交付應(yīng)當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有的開發(fā)商在房屋沒有任何竣工驗收合格憑證的情況下,以各種方式通知購房者收房,在向購房者交鑰匙的同時,要求購房者簽下“房屋接收單”,在接收單上往往會注明房屋質(zhì)量合格。為了避免爭議,建議購房者在房開商擬交付的房屋未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比如無法提供《住宅質(zhì)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等,此時完全可以不接收鑰匙,更不能在“房屋接收單”之類的文件上簽名。
(三)訴訟時效。
在超過合同約定的交房日兩年才交房的情況下,開發(fā)商一般會以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這里提醒購房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上,應(yīng)當區(qū)分具體情況:房屋具備法定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應(yīng)從房屋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