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行為屬于信用卡惡意透支
1、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fā)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所欠款項。這里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而導致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于“惡意透支”。
2、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犯罪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胺欠ㄕ加小笔菂^(qū)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于“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這次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后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xiàn)。
3、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shù)額,“惡意透支”的數(shù)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fā)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3、根據(j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fā)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行為表現(xiàn)
《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包括以下六種情形: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后逃匿、改變聯(lián)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chǎn),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jīng)過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惡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