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的拆遷安置房能直接寫上子女的名字,但是子女與父母于屬同一戶宅基地家庭的成員。 拆遷安置戶家庭拿到拆遷安置房且具備辦理房產證條件后,家庭人員可以協(xié)商對這些安置房如何辦理房產證,在辦理的房產證上寫上誰的姓名。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