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被告的確定根據(jù)如下:
(一)直接起訴的:誰行為,誰被告。
(二)共同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三)經(jīng)上級批準的:以在對外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僅采用形式的標準。
(四)復議后的被告:(注意與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比較)
1.維持的(逾期復議同)為原機關,改變的為復議機關。
2.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只對作出原決定的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作出原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賠償請求人只對復議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3.復議機關不作為的:
(1)對原行為不服,原機關為被告。
(2)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復議機關為被告。
(五)法定授權的,該組織是被告。
(六)行政委托: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七) 行政機關和非行政機關共同署名:
1.非行政機關有行政主體資格:共同為被告。
2.非行政機關無行政主體資格:僅行政機關為被告。
(八)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或決定撤銷的行政機關作被告。
(九)告不作為的,以收到申請而過60日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機關為被告。
(十)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組建機構和臨時性機構的:關鍵看有無授權。
1.無法定授權的以設立的機關為被告。(部下的司或局里的處;分局或派出所;執(zhí)法大隊或稽查大隊;××領導小組或××辦公室)
2.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該機構是被告(如派出所、消防監(jiān)督機構)
3. 越權的: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 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派出所罰600元的,該所是被告,但派出所不會作拘留決定,只能作事實上的限 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更不會作勞教決定)
4.無權授權(名為授權,實為委托):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應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