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售固定資產稅率是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企業(y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游艇、摩托車,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3.企業(y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除游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外)的固定資產,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免征增值稅;屬于企業(yè)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企業(yè)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4.除以上兩種情況外,企業(yè)銷售其他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guī)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