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年7月,參保單位須到辦理參保登記的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或區(qū)社會保險所(以下統(tǒng)稱社保經辦機構)申報下一結算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參保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shù),須經參保職工本人簽名或采用公示的方法確認。繳費單位不按規(guī)定申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其上一年月繳費基數(shù)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社會保險的月繳費基數(shù)一般是按照職工上年度全年工資的月平均值確定,每年確定一次,一旦確定,一年內不再變動。
2.《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統(tǒng)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