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暴力取證案件的立案標準怎么樣認定
2024-01-30
更新時間:2024-01-30 02:38:23作者:未知
兩罪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quán)利,非法拘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對他人人身自由的剝奪,強迫勞動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對他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兩罪在構(gòu)成要件和行為方式方面具有相似性。兩罪的區(qū)別主要有:
(1)犯罪主體不同。強迫勞動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中從事組織、管理等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員;而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限于從事一定職業(yè)或者工作。
(2)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強迫勞動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通常具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榨取額外利潤的目的,其限制人身自由只是榨取額外利潤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的主觀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在主觀上就是追求或者放任他人的人身自由被剝奪。因此,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強迫勞動罪里只是一種犯罪手段,而在非法拘禁罪中,限制人身自由本身就是犯罪目的。
(3)犯罪對象不同。強迫勞動罪的對象是職工,也即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guān)系的人;而非法拘禁罪的對象可以是任何自然人。
(4)被害人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程度不同。強迫勞動罪中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受到限制;而非法拘禁罪中,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是受到非法剝奪,受到限制的程度更嚴重。
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著用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采取剝奪人身自由的方式來強迫被害人進行勞動,這種剝奪的行為方式當然也構(gòu)成了對被害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所以,以該方式實施的強迫勞動行為當然也構(gòu)成強迫勞動罪。但是由于行為人同時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所以該行為又符合了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構(gòu)成,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于是強迫勞動罪與非法拘禁罪就產(chǎn)生了競合,屬于想象競合犯,應當對行為人按照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來處理,何為重罪則要根據(jù)具體的犯罪情況和情節(jié)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