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離婚有著法定的必要條件,即“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也必須執(zhí)行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并以此為據裁判是否許可當事人離婚。
2、在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對爭議處理起主導作用,它要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請求和理由進行審查,是否準予離婚取決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決準予離婚,也可以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請求。
3、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調解和判決,在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和判決書中所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請予以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