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對所有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刑法第17條第1款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該規(guī)定意味著:已滿16周歲的人實施任何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若無其他原因(如精神病理作用)能證明其無刑事責任能力,都應當認定為犯罪,行為人都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這已年齡階段即“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2、只對少數(shù)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刑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該規(guī)定說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除上述8種具體罪行外,其實施其他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另外,根據(jù)刑法修正案三,投毒罪已經更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
3、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刑法第17條第3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但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都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完全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根據(jù)刑法第17條第2款關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8種犯罪負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完全可以得出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任何危害行為都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結論。
5、對因不滿16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的處理。
根據(jù)刑法第17條第1款、第2款的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除對前述8種犯罪負刑事責任外,對其實施的其他刑法所禁止的行為都承擔刑事責任;未滿14周歲的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刑法對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姑息放縱,允許他們任意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為了加強對他們的教育和看管,刑法第17條第4款特別規(guī)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