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扣留車輛發(fā)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2.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fā)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