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盜伐林木犯罪的司法解釋都是什么
2024-03-21
更新時間:2024-03-21 07:46:13作者:佚名
1.過失決水罪與自然水災的區(qū)分
前者是由于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而引起的水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自然水災并非人為的水災,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條件因素所造成,如山洪爆發(fā)、雨水過多、河堤決口、地震等原因造成的水災。
2.過失決水罪與決水罪的區(qū)分
過失決水罪與決水罪都是以決水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兩者區(qū)別是:
(一)主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是出于過失,決水罪是出于故意。
(二)客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必須是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才能定罪。而決水罪是只要故意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無論是否發(fā)生嚴重后果都構成犯罪。
(三)決水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決水罪則沒有未遂的形態(tài)。
3.過失決水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qū)分
過失決水罪和以決水方式故意毀壞公私財產(chǎn)都會造成公私財產(chǎn)的一定損失,其兩者區(qū)別是: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過失決水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產(chǎn)的所有權。
(二)客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可以使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財產(chǎn)遭受損失,又可以造成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傷亡;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則只能是使特定的公私財產(chǎn)遭受損失。
(三)主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觀上則只能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