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后,雙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xù)的情況下,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后,一般應解除其關系。
2、未辦理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關系的,經(jīng)查證確屬非法同居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3、解除非法同居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和,應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4、解除非法同居,對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方撫養(yǎng),如父方有條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yǎng)。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撫養(yǎng),須征得另一方同意。
5、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chǎn),按共同財產(chǎn)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6、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chǎn)、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7、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chǎn)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jīng)濟幫助。
8、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財產(chǎn)的,可按相關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