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兩個途徑解決離婚事宜: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br>《民事訴訟法》第84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guī)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二、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
法律規(guī)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計算?!?br>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fā)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
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