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于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8、根據(jù)《民法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2)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3)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