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還侵犯了國家有關(guān)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中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
也就是說,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必須是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時才以本罪論處,否則不能定為本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集會、游行、示威是一種群眾性地表達意愿的活動;
而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進行的,如果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由于這些物品具有極強的破壞性,一且發(fā)生意外,后果不堪設(shè)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