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婚的條件有:
(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2)男女雙方?jīng)]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即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
(3)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4)其他法定條件。
2、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