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觸犯刑法、危害社會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狀態(tài)。
由上此可知:故意的成立包含兩個因素,認識因素意志因素。
1、認識因素
“明知”曉得這樣干不行。是指對所有犯罪事實完全知道,如果沒有認識到所有犯罪的客觀事實事實,就不可能成立故意!
例如,甲在火車站盜竊得便衣警察乙放有手槍的提包,在還沒有來得及發(fā)現(xiàn)槍支的情況下,又背著提包搶奪了丙的鉑金項鏈??陀^上顯然屬于“攜帶兇器搶奪”的違法事實,但主觀上就沒有“攜帶兇器搶奪”的故意。因此主、客觀不一致,故只能成立普通搶奪罪,不成立“攜帶兇器搶奪”的轉化型搶劫罪。
2、意志因素
表明犯罪行為人對法律感召的態(tài)度,分為“希望”和“放任”兩種,其實質都是不反對結果發(fā)生的。
希望表明了犯罪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根本不顧法律的感召,積極追求結果的達成。
放任明知可能發(fā)生危害而不管不顧繼續(xù)行為,結果發(fā)生了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