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fā)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fā)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房屋租賃違約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根據(jù)合同的相關約定違約金來計算,定金和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不能重復計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種違約金的計算又因情況的不同二不同。
3、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房屋租賃違約金的標準,都是房屋租賃雙方自行約定違約金的數(shù)量,雙方認可就可以。約定的違約金高請求減少時必須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也就是懸殊,比如實際損失只有一百元,但約定的違約金卻有幾千元。如果算“過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圍。
4、一般認為,現(xiàn)行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于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高于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于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法未作明確規(guī)定。通說認為此種約定并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