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刑事責任年齡,是指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不予刑事處罰,即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即應承擔刑事處罰。
特殊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嚴重刑事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從已滿十四周歲計算。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計算,以周歲為限,即從過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計算,如某人生于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其十四周歲應從二oo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計算。對于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的承擔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里指的從輕是在法定刑的下限處刑;這里指的減輕,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檔次,如應判五年以上的,實判在五年以下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收容管教。這里指的“必要的時候”,是指家中無人管教或者家長、其他監(jiān)護人缺乏管教能力、或者群眾、或者基層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強烈要求收容教養(yǎng)的時候,從社會保護的角度出發(fā),可以由收容教養(yǎng).
對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綁架人質(zhì)后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依據(jù)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