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2、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y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3、審查: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yī)學上的鑒定。
4、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jīng)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5、辦理結婚證的材料:登記地點: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攜帶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②待業(yè)、個體無業(yè)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yè)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zhí)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tǒng)一,結婚登記處有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jīng)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