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解除權的注意事項具體如下:
(1)當事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應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該通知自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合同當事人的一方有數(shù)人的,該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作出。同時,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銷。
(2)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為數(shù)人的情況下,數(shù)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人,這應區(qū)分不同情況判斷:若委托事務依其性質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對其他人也應有效。在委托事務可分割執(zhí)行的場合,各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行為獨立地發(fā)生效力,其他當事人之間的委托關系繼續(xù)存在,不受影響。
(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是否可由雙方當事人通過特別約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雖無明文規(guī)定,通常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發(fā),對此應做肯定的回答。
(4)當事人一方在不利于另一方當事人的情形下終止委托合同時,應對因此而給雙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安豢蓺w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是指不可歸責于解除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即只要解除合同一方對合同的解除沒有過錯,那么他就不對對方當事人的損失負責,而無論合同的解除是否應歸咎于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或外在的不可抗力。